■ 严婷 朱黄仪
“周末父母”“隔代带娃”逐渐成为育儿话题下的热门关键词,老人参与孙辈的养育,在绝大多数人的观念中都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但事实上老人真的有义务照看孙辈吗?如果答案是“否”,老人代为照顾孙辈时是否有权索要“带孙费”?
老人照看孙辈,可否起诉“带孙费”?
江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9月协议离婚,5岁女儿果果的抚养权归江先生。江先生是某三甲医院主治医师,平时工作极为繁忙,为了帮儿子减轻负担,江先生父母主动提出帮助抚养果果。为了果果上学方便,江先生母亲与江先生、果果住在靠近学校的一处住宅,江先生父亲则独自居住。其间,由于江先生母亲身体问题,江先生父亲前来照顾了果果六个月。2021年9月,江先生父母一纸诉状将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江先生支付其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带孙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既没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义务,被告也没有将照顾义务强加给老人的作为,帮助看顾小孩是原告为减轻儿子负担自愿为之。因此,法院驳回原告支付“带孙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其支付“带孙费”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
徐先生和张女士婚后育有一子跳跳,由于两人工作非常忙碌,跳跳两岁起就与其外祖父母同住,徐先生和张女士每周末将跳跳接回家自己照看。徐先生和张女士平时在节假日也会带礼品和食物看望父母,但跳跳的生活开销大多由老人支付。
2022年7月,张女士父母将徐先生和张女士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从跳跳两岁起,包括医疗费、兴趣班、生活日常开销等在内的“带孙费”,合计12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给付原告“带孙费”12万元。
“带孙费”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那么,祖辈帮助儿女带娃,能否要求儿女支付“带孙费”?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老人是否有义务抚养孙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仅在父母去世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应承担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由此可见,一般来说老人抚养孙辈并非法定义务。
其次,两份判决结果不同的原因:案例中“带孙费”的含义不同。
第一个案例中,江先生父母起诉的“带孙费”实质上是其为江先生照看果果的劳务费用。一般来说,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要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二个案例中,张女士父母起诉的“带孙费”则是其为徐先生和张女士垫付的、两人作为跳跳法定抚养人理应支付的抚养费。因此,“带孙费”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由于概念定义的模糊,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不同。
总体来说,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老人替子女垫付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用的,一般是可以要求偿还的,如果子女拒绝支付,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能否获得带孩子的劳务费则需要看双方之间有无书面的合同约定,如有书面约定,这一诉求也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长辈带娃是出于情分,而非基于义务
在实践中,老人帮助照看孙辈往往是因为心疼子女,或出于儿孙满堂之类的精神满足,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的“带孙协议”,因此很难在法律层面要求儿女支付其带孙的劳务费。
但为人子女也需要意识到老人帮助带孙是出于情分,而非基于义务,尽管老人在照看孙辈的过程中确实享受到了亲情的温暖,但客观上也牺牲了一定的金钱、精力、身体健康等,比如第一个案例中,江先生的父母就为了照顾果果分居两地,江先生的母亲甚至因为照顾孙辈出现了身体问题。因此,无论是为了家庭和谐,还是出于孝道,如果老人参与了孙辈的抚养,子女平时理应主动向老人支付一些报酬。
另一方面,抚养儿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无可代替的第一任老师,工作再忙,也应当尽可能参与到孩子的抚养教育中。
此外,老人索要“带孙费”的原因较为复杂,取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其子女的经济状态、感情基础、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利益平衡等多种原因。更多的“带孙费”诉讼,则是在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后提起。引发诉讼的根本原因是“家庭矛盾激化产生”,因离婚后终止原家庭成员间的亲属关系,感情基础不存在了,更易引起“带孙费”纠纷。
婚姻关系是构建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离婚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和重组,也成为老人索要“带孙费”的原因,尤其是对未能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的老人而言,更会觉得自己隔代照顾孙辈的付出丧失了正当性基础。
另外,年轻人只有懂得边界,才会懂得感恩。感恩需要道德力量的约束,但更需要法律的兜底。“带孙费”诉讼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法律常识:长辈帮忙带娃是出于他们无私的爱,却绝不是理所应当之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