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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独自签约当主播?法院:协议无效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刘旭/严潇君 李昱璇 发自南昌 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曾某独自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无效。

    2022年11月,曾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直播方式及收益分摊方式。协议签订后,曾某使用由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曾某的手机号注册,某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的账号,在直播平台运营8天。

    2023年2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曾某无故辞职、违约为由诉至南昌县法院,要求曾某及其父母退回公司直播账号、支付违约金十万余元以及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签订《直播合作协议》时,曾某未满十八周岁,该协议是否有效?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某在签订协议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并非被告曾某纯获利益的合同,也与其认知水平、社会经验、风险意识等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也未取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原告主张被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曾某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行为不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明知被告曾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被告曾某的手机号注册,规避相关规定,绕开其监护人,用其他成年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协议中要求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告曾某,使用成年人的模式进行网络直播营利,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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