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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特价、赠品……

商家促销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 潘家永

    为激发大家的消费热情,不少商家会推出各种各样的优惠促销活动,常见的有商品试用、特价销售、赠品、返券等。在这些买卖活动中常会产生一些纠纷,如试用后不购买被索要使用费、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赠品致人损害等。那么,面对这些纠纷,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体验消费后要支付使用费?

    某商家推出床垫试用买卖促销活动,张贴的宣传海报显示,消费者可以任选其中一款床垫,试用期为30天,满意了再付款。黄女士选择了一款价值1280元的床垫,在试用20天后,黄女士决定不购买该产品。但商家说该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试用后无法再次销售,让黄女士考虑购买,否则,就必须支付400元的使用费,黄女士辩称当时并未约定所谓的使用费。那么,试用商品无质量问题就得购买?若不购买就须付使用费吗?

    说法  

    一方面,黄女士有权拒绝购买。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该规定表明,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管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黄女士在约定的试用期限内不认可该款床垫,有权拒绝购买,商家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强迫。

    另一方面,商家无权索要使用费。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由此可见,商家向买受人收取使用费应当以双方形成合意为基础。本案中,商家的宣传海报并没有约定使用费,双方也未就支付使用费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因此,黄女士有权拒绝向商家支付使用费。

    特价商品质量有问题,也概不退换吗?

    晓蕾与男友在逛街时遇到一家鞋店搞促销,电子屏上显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两人就决定进去逛一逛。闲逛中,晓蕾看到一款品牌运动鞋很心动,男友就给她买了一双。10多天后,晓蕾穿上这双新鞋后发现左脚后跟位置有一硬物硌脚,根本无法正常行走,遂要求商家退货,而商家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予以拒绝。那么,特价、促销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不能退换吗?

    说法  

    本案涉及格式条款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现实中,很多商家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商家在提供这种格式条款时不仅未作必要的说明,而且还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退换等合法权益。商家对商品可以特价、打折出售,但其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种“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约束力的,消费者不要被商家的告示唬住。另外,若商家明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则属于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本案中,晓蕾所购运动鞋存在质量问题,鞋店应当办理退换手续,而无权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之告示作挡箭牌。鉴于鞋店拒绝退换,晓蕾可以拨打当地12315请求消协调解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到法院诉讼。

    赠品致人损害,商家要不要担责?

    孔女士在某超市购买冰箱时获赠一个电炒锅,谁料该赠品第一次试用即发生爆炸,将孔女士烫伤,经医院鉴定李女士为深二度烫伤。孔女士找商家要说法,而商家以电炒锅系赠品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赠品致人损害,商家要不要担责?

    说法  

    商家的赠品并不是无条件、无义务的赠与,由于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任务”后,才可能获得相应的“赠品”,因此,这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此可见,商家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赠送赠品,虽然名为免费,但本质仍然为商品买卖行为,“赠品”赠送其实就是商品销售,因此,消费者在使用附赠赠品时,如果因赠品的质量缺陷而受到了损害,商家不能以其为赠品而主张免除责任,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商家应当对孔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孔女士可以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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