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德勇
小悦与男友小东两人相恋后同居,在一起五年多时间。2020年,两人分手,并签署了一份“分手协议”。两人经协商后约定:小东支付小悦青春损失费和经济损失共40万元。
签订协议后,小东随即付给小悦10万元,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再付剩下的30万元。小悦根据分手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东给付分手费用。小东在庭审中认为该协议无效,双方自愿恋爱,不存在分手费。
法院应该支持谁呢?
一审法院认为,这份“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小东已经履行了该协议的部分约定,因此该协议有效。法院判决小东支付剩余的30万元。判决后,小东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书中称,两人恋爱期间,小悦没有经济损失,当初的协议是赠与协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可以撤销。他现在经济能力无力支付该笔费用,主张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在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的名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两人同居多年,小悦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都是代价,不属于无偿赠与,不享有撤销权。最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
双方存在情感纠纷的情况下,小东支付分手费是出于自愿,法院判决合理。有人说,既然分手费可以视为财产赠与,是不是所有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都是合法且无法要回的?也不一定,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时向对方支付的分手费就不能视为有效赠与。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丈夫给第三者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者取得钱款并非善意有偿取得,丈夫也不是出于日常生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