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元箓
近日,《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出台。其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引导和督促未成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并保证每周家务劳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要求,引起舆论关注。
事实上,早在2020年7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中,已有相关内容。常州此举的意义,则是以“全国首部劳动教育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上述内容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借此,未成年人家务劳动的涵义,获得了更精准的表述——它既是法律,也是教育;既是劳动教育,更是家庭教育。
显然,将家务置于法律和教育的视角下重新观察,尚需解决一些技术性的细节。而以家庭教育重新定义和理解家务,则不啻对家务劳动的一次观念解放。以往来自家长和孩子以家务为负担的习惯认知,将逐步转变为更积极的接受心态,涤清对家务劳动的畏难情绪。在这个前提下,人们更在意的是诸如强度和效率这些教育指标。
从家务到家教的价值转换,绝不是在接受心态上的便宜从事。它拥有的诸多切实助益,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生活能力、学习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乃至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对家庭关系的融合、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共同成长,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许多家庭中流行的家长付费式家务,也早已超越了钱的概念,成为培养孩子财务意识和节约意识的方法。至于垃圾分类和剩余物品的合理化利用,更是家务迈出家庭,启蒙孩子公德心和公益意识的社会行为。
正是家务劳动作用于家庭教育的这些重要功能,决定了它拥有法律强制性地位的事实。而这一制度层面的设计,又必将强化家务劳动如上功能的发挥。以家教的观念为指导,设计好每个家庭每个孩子的家务劳动,是对家长们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