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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一线调研

版面: 新女学周刊 理论

完善市县两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编者按

    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引导各地积极探索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到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增设“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条款,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已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国家法律加以确认。本文作者认为,当前,在市县层面建立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具有紧迫性。

    ■ 闵杰 郑杨 于颖

    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按一定技术标准,科学化、制度化评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及效果是否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以促进源头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行动举措。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引导各地积极探索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到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增设“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条款,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已由地方性探索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国家法律加以确认。

    市县两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实践情况

    当前,在市县层面建立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具有紧迫性。首先,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具有相应立法权,地方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比例越来越大,通过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起草、审议、论证等立法程序中实现保障妇女权益的要求日益紧迫;其次,达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设定的“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和县(市、区、旗)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的目标日益紧迫。

    以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例,当前各地为缓解人口与生育失衡现状,进一步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聚焦0~3岁婴幼儿照护、养老服务市场优化等“一老一小”领域出台了空前积极开放的法规政策,以解决家庭发展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正式和非正式支持系统的难题。这些法规政策及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应对低生育率挑战,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以性别平等评估,以纠正和改变女性权益受忽视或损害的状况,以系统性解决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人口高质量发展问题。

    然而,当前市县两级建立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工作进展不一,归结原因主要是:首先,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应的制度指引,省级层面机制的探索经验,市县层面囿于立法权限大小、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难以全面借鉴;其次,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运行技术要求高、工作体量大,立法评估专业队伍建设不足、评估经验不足;再次,公共部门对评估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最后,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知晓度、参与度较低。

    完善市县两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路径建议

    基于此,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应进一步提高对市县建立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现实困难的认识,系统推进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评估机制建立,探索建立适宜的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路径、强化反馈流程、推进评估能力建设,以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推动保障妇女权益的价值理念贯穿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运行的全过程、各方面。

    制度要求方面,应建立完善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机制。第一,确定评估主体。设立专门评估机构,建议市县成立评估领导机构及下设日常工作机构,增强和现有立法评估工作程序的衔接或嵌套。条件成熟的,可设常任委员和专家委员,以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第二,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如评估机构会议制度、文件备案制度、评价制度。制度性确定召集部门、会议频率,定期研究评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贯彻立法法中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评估机构将相关论证结果、评估报告等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进行备案;将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纳入当地妇女儿童工作考评或表彰,如对评估工作中贡献度高、推进力度大的同级相关部门授予“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示范单位”等。

    内容要求方面,应建立包含现状分析、政策文本分析、影响分析三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运用分性别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对政策目标群体的问题需求、参与机制进行分析,设“现状分析”维度指标。以是否贯彻宪法男女平等规定、是否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要求、是否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以及是否关切贫困、残疾、留守等困难妇女群体等内容设“政策文本分析”维度指标。围绕实施对男女两性可能带来的资源/效益方面的积极影响、消极影响及受益程度等设“影响分析”维度指标。在此基础上设权重,细化二三级指标。

    技术要求方面,应确定全覆盖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评估范围、完善评估方法。第一,明确评估范围包括涉及妇女权益的立法规划、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送审稿及有关政策文件草案;重点关切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医疗、婚姻家庭等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方面。第二,完善价值分析与比较分析、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注重依据我国人权保障理念、性别平等价值理念,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悖上位法规定等内容从源头加以阻却;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等准备阶段,采用数据统计、问卷调查等方法,在评估过程中采用焦点组座谈、网络征询等方法,保障评估过程公开公正。

    方法要求方面,应明确自查评估和审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路径,强化反馈流程。第一,明确评估发起—信息收集—评估实施—反馈答复等流程及各成员单位主体责任。第二,起草部门自查评估。采用将性别平等评估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必备前置条件的方式,明确要求起草部门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按照评估指标进行自查评估,形成书面自评报告,与送审稿、起草说明等一并上报。第三,评估机构审查评估。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且需进行性别平等评估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评估或交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由市政府提请审议且需进行性别平等评估的草案,由市司法局组织评估或交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第四,书面反馈与回复。立法评估责任单位或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起草单位并完成相应备案,形成评估链条闭环,保障建议可落实可执行。

    能力建设方面,应以培育专家库、组织专题培训、倡导公众参与等方式推进评估能力建设。第一,培育专家队伍。注重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部门专家学者,为性别平等评估提供相应专业化技术支持。条件成熟的,可探索第三方评估。第二,组织专题培训。由妇联组织开展培训,课程内容应包括立法评估理论与实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等内容,可编写评估案例作补充,以提升政策制定者、实施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对评估工作的认同。第三,倡导公众参与。妇儿工委、妇联组织建好用好信息化工作平台,借助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助推评估工作提质增效。探索建立以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受益度为主要维度的评价机制,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的群众性评价。

    (闵杰为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理论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郑杨为哈尔滨师范大学东语学院副院长、教授;于颖为大庆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注:本文系2022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建立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2260〕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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