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消息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条例》缩短了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
《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条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条例》还提出,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同时,《条例》明确了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安全是社保经办的底线要求。《条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保障基金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条例》规定,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为,规定约谈、罚款等法律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丧失社保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保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保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
《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下一步,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将以制定《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制定完善有关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同时,两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各地落实《条例》要求,统一规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业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