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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以案说法

版面: 权益观察

丰收时节农事忙 守法安全不能忘


    ■ 张兆利 

    临近秋分节气,各地粮食陆续开始收获。在此期间,因占道晒粮、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各类农事纠纷也多发频发。以下通过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农民朋友知法守法,减少事故隐患,确保“三秋”安全生产。

    公路当晒场引发事故要担责

    去年秋收期间,齐某将脱粒后的小麦摊放在公路一侧晾晒,占据了道路1/3多的幅宽。为防止过往车辆碾轧,他在晾晒物的周围放置了石块、酒瓶和树枝等作为遮挡物。晾晒的第三天夜间,程某驾车从此经过时躲避不及撞上石块,导致身体受伤、车辆受损。后程某将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齐某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齐某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齐某赔偿受害人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8.6万余元。

    说法                          

    秋收季节,不少农民把公路当场院,任意打场晒粮,这一行为不仅妨碍通行,也易引发交通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本案中,齐某在公路上违法占道晾晒粮食妨碍通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引发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方,故法院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  

    焚烧秸秆引火灾构成犯罪

    马某一直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套种小麦和玉米。去年9月,看着庄稼收获后留下的大量秸秆和田间荒草,马某把这些干枯杂物点燃后回家吃午饭。当他返回查看焚烧情况时,发现火势已蔓延至邻近山丘,最终酿成山林火灾。事发后马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因马某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马某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法                                      

    焚烧秸秆行为屡禁不止,不但污染空气,而且极易引发意外灾害。一旦引发火灾,轻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重者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刑法规定了失火罪,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刑罚制裁。除上述刑事责任外,对于焚烧秸秆行为的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做出明确规定。即对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要赔偿由此而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所以,秋收后切勿图省事随意焚烧秸秆。

    “超限”自助维权要追责

    孙大伯家的地分布在村庄周围,一些散养的畜禽经常“光顾”啃食秧苗。孙大伯一气之下将饲料拌上农药撒放到田里,并在地头上张贴出“地里已撒施农药,药死牲畜概不负责”的告示。没过几天,陈某家的2只母羊、4只羊羔在这片地里啃食被毒死,损失近万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孙家赔偿损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判决孙大伯承担赔偿责任的7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说法                                      

    司法实践中,合法适度的自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超过限度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所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是为了防止庄稼不受损失,但这属于民间纠纷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取证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理。在时间上,不存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进行救济的情形;从采取的措施看,撒施农药的行为极易威胁人畜安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因此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陈某因没有妥善管理好自家的羊群,对造成的损失也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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