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邓某于2019年3月底进入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担任桥头区域外卖配送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为邓某办理社保。公司与某外卖平台APP的桥头区域代理期限于2019年12月底终止后,停止了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桥头区域的某外卖平台APP代理商则变更为宁波某公司。在邓某与东莞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经三方协商一致,邓某与宁波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邓某于2020年5月29日停掉某外卖平台APP工号,以“未参加社保及随意更改工资标准”为由,要求东莞某公司和宁波某公司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两公司则称东莞某公司未安排邓某参加社保,应视为邓某放弃参加社保,且邓某的工资结算单价高于某外卖平台给加盟商的结算价,加盟商是亏损的,这不符合市场规律,所以降工资合理。东莞某公司和宁波某公司承认存在用工混同的情形。
仲裁请求
邓某要求东莞某公司和宁波某公司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万元。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桥头仲裁庭裁决东莞某公司和宁波某公司共同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万元。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评析
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明确双方的用工关系性质,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应依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外卖骑手与平台代理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卖骑手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保权益,平台代理商也应依法为外卖骑手办理社保。平台代理商没有为外卖骑手办理社保并缴纳社保费的,外卖骑手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平台代理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摘自东莞市新业态用工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