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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法治前沿

版面: 权益周刊

未成年人保护与家庭建设并进

——我国亲子法的新发展


    我国已构建起以新时代父母子女关系规范与形塑为问题导向、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法表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贯通原则的亲子领域法架构体系。

    ■ 邓丽

    中华民族的家国文化由来已久,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持续推进为之注入新的时代精神。与之相应,我国法治建设在保护未成年人和促进家庭发展方面频开新局,亲子法律体系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未成年人保护与家庭发展法治建设的新格局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为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家庭暴力侵害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其中总则编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婚姻家庭编的父母子女关系规范共同构建起私法领域的亲子法律框架;2021年6月1日起,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其中家庭保护章着眼于保护职能,详细列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不得实施的行为样态;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围绕家庭教育职能分别规定家庭责任、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旨在为家庭教育提供全面有力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以上法律规范虽分属于私法和社会法范畴,但均与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养育密切相关,均适用于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故可基于其规范共性及逻辑关联,统一涵摄于亲子领域法的概念之下。其价值理念与法律原则层面的贯通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偕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等类似表述,以一系列标志性的“最有利于……”范式形成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特色表达,可视为对该原则的国内法转化。

    新格局下我国亲子法律体系的特点

    以“最有利于……”之贯通原则为基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共同构筑的亲子法律体系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在内容上,进一步将父母的抚养、保护和教育职能予以细化:在视角上,渐渐由单向度迁移至双向度乃至多向度;在功能上,则从侧重交易安全到着重内部规范再到注重外部促进。

    首先,父母责任与监护人职责进一步细化。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第三十五条对监护人职责则可概括为代为法律行为、保护合法权益,这里存在监护职责与父母责任的区分。其后,第一千零六十七条针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作出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则重申父母之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民法典体系下,监护职责与父母责任有区分,而父母责任则析分为抚养、教育和保护三项职能。

    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同时提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而第十六条又同时提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分别建立起监护人—父母责任和父母—监护职责的对应关系,其后规定禁止行为样态、听取意见义务、陪伴照护义务、委托照护规范时均坚持将两类主体相提并论,鲜明地体现出将监护职责与父母责任作一体观的立法预设。而家庭教育促进法也采取同样的预设和立场,在绝大多数规定中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职责统一规范,不做实质区分。综合而言,父母抚养职能主要由民法典予以规范,而父母与监护人的教育和保护职能则分别由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细致规范。

    其次,规范视角发生迁移。与民法源头罗马法上的监护制度和家长权相比较,现代时空下的我国亲子法律体系明显发生了视角的迁移:传统的监护和家长权主要采取“亲”对“子”居高临下的单向度视角,古罗马时期家父及其作为监护人之专断独权正是此视角所致;而作为现代亲子法律体系的样本,我国民法典显然已经转换至“亲”与“子”平等且予“子”倾斜保护的双向度视角,如第四条所规定的平等地位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即是明证。至社会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原则适用于家庭保护领域则体现“亲”与“子”之间的双向度视角,该原则适用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领域,则体现各方协同的多向度视角。家庭教育促进法亦同此理,家庭责任章本身仍属于双向度的视角,而将家庭教育置于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框架下,则体现出多向度视角。可见,社会法所特有的国家干预和社会协同视角为亲子法律制度增添了新的向度。

    再次,制度功能不断拓展。民法典总则编所确立的监护制度,承继了罗马法以来的传统,即以补足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协助其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自身权益、保障市场交易和民事交往的安全与通畅为监护制度主要目标。而亲子法律体系则更加注重“亲”与“子”之间的内部规范,民法典多处明示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正是这种内部关系的题旨所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之家庭责任章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家庭保护章分别将上述职能中的教育和保护予以细化和强化,进一步对“亲”与“子”之间的内部规范予以充实。但于此之外,家庭教育促进法尤其强调通过国家和社会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对家庭教育予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分别从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以及司法各层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致力于为家庭保护提供全面支持的外部架构。这使得我国亲子法律体系的建构表现出不同于此前纯粹私法体系的全新功能,即注重外部支助和促进。该功能使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的充分保障与支持下专注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言“他们主要关心的事”——子女的最大利益。

    我国亲子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向

    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和婚姻家庭编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定为主体,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家庭保护”章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之“家庭责任”章为扩充,我国已构建起以新时代父母子女关系规范与形塑为问题导向、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法表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贯通原则的亲子领域法架构体系。该体系既是对亲子法律版图扩张的顺应,也是对传统家庭法谦抑理念的坚守。

    从国际视野来看,现代亲子法律制度的底层逻辑在于: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由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承担首要保护责任,国家居于其后承担终极保障责任。亦即,国家和社会在亲子关系问题上持有限干预立场,既强调“干预”,也强调“有限”,要求国家和社会的干预乃至替代应有助于增进儿童权益和家庭共同福利,旨在为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主体提供支持和帮助。此种支持和帮助将主要寓含于社会法体系的构建,尤其是面向儿童的社会保护制度和旨在促进家庭发展的社会保障资源和社会干预措施。循此路径,作为人类代际关系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亲子法必将继续由部门至领域不断延展,亲子领域法的疆界也会随着有关社会保障资源和社会干预措施的不断增进而继续发展和演变。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资助课题“学校与家庭场域的妇女儿童权益:‘双减’政策带来的变化与挑战”(fnzx065-202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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