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孙某同住一个小区,孩子也在同一所小学读书。今年年初,我和孙某约定,由孙某负责送两个孩子上学,我接两个孩子回家。如果谁临时有事,则提前告诉对方,由对方接送孩子。几个月下来,我们两个接送孩子的次数几乎相当。
但在今年10月的一天,本该由我接两个孩子放学,但因我临时有事,就通知孙某去接。孙某在接两个孩子回家途中,在路上因避让一只宠物狗紧急刹车,导致两个孩子受伤,我家孩子伤得比较重一些,花医药费1800余元。我和孙某就我家孩子的医药费承担发生分歧,孙某认为他的行为属于帮忙行为,按“好意同乘”的规定,他只愿意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而我认为这不属于帮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孙某接送孩子受伤究竟是帮忙还是有偿?
读者 张红梅
张红梅读者:
你们之间赔偿的争议焦点确实在于是帮忙,还是有偿。如果是帮忙则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应当按照“好意同乘”规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有偿的,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从事件本身来说,孙某并没有收取你任何费用,似乎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所指的“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可以认定孙某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从你们的约定来看,你们之间是以接送对方孩子的行为来互相交换的,即从实质上来说,应当认为是有偿的。这和没有约定,偶尔接送对方孩子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因此,既然不能被认定为是无偿帮忙的行为,则不能适用“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而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你们双方可通过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否则,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了。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