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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平等意识 维护“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去世后留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10月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支某兰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虽然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强化调查核实,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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