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婚前与其父、兄共同居住。2007年俞某结婚,户口未迁出,一直居住在本村。因俞某属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结婚但户口未迁出的“姑娘户”,按照当地政策,不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俞某同其丈夫在俞某父亲宅基地翻建房屋240平方米,并多次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手续,却未能办理。
2017年,当地政府对俞某所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居民房屋实施征地拆迁。房屋被镇政府拆除后,俞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以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对房屋灭失损失进行赔偿。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翻建房屋使用的是其父亲宅基地,未办理房屋建房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案涉房屋不能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予以赔偿,鉴于房屋确系俞某所建,可按照房屋重置价予以赔偿(每平方米500元)。审理中,某镇政府表示可赔偿90万元,法院予以准许。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俞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俞某房屋被拆除后,一直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俞某丈夫在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无宅基地;因俞某未分户且所建房屋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终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俞某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村民自治规则的正当性、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等问题,争议化解难度大。
为此,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妇联,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赴政府商谈,并就该案召开听证会,最终镇政府一次性补偿数十万元,合计先前赔偿的90万元,俞某得到的补偿与拆迁补偿的标准基本接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达五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拆迁安置争议形成的法律问题、社会成因和历史因素,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通过公开听证、联合商谈、入户走访等方式,推动当地政府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