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版:发展周刊 职业女性 PDF版下载

栏目:维权驿站

版面: 发展周刊 职业女性

签订承揽协议的骑手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刘某在手机注册某App和个体户某工作室后,于2021年2月10日与A公司签订《承揽协议》,约定刘某自备工具承接A公司的配送业务,A公司指定第三方按月结算刘某按单量提成的配送费。A公司经营范围为外卖寄送服务、餐饮管理、城市配送运输服务等。A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仅购买商业意外险。刘某所属站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某生活区,送餐范围为站点4公里左右。站点门口放置骑手招集牌,显示6元/单、200元全勤、200~400元冲单奖等。站点内张贴《入职离职流程》和《东城站配送问题处罚明细》规定:早会迟到20元/次,未到50元/次,拒单/拒送200元/单,旷工晴天200元/次,恶劣天气400元/次,休息请假需提前2天报备,微信文字请假,回复同意后方可休息,反之判为旷工。刘某上下班需要在某App刷脸考勤,否则视为旷工。刘某不能拒绝某平台的派单,但可以发到抢单大厅,让其他骑手接。如果其他骑手接单,刘某可以不送;如果没人接单,刘某只能自己送单,偏远地方的单或问题单由站长或调度员强制分派。刘某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半至晚上8点或9点(下午2点半至5点为休息时间)。2021年5月2日,刘某在送餐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

    仲裁请求 

    确认刘某与A公司从2021年2月10日至12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裁决确认,刘某与A公司从2021年2月10日至12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评析 

    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公司常利用信息和主导权不对称,要求骑手签订业务外包、承揽等协议,并通过第三方向骑手发放报酬,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虽然骑手与平台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承揽等协议,但实际履行情况证明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仍然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首先,A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外卖递送服务,刘某的工作即为送餐服务,故刘某提供的劳动属于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次,站点内张贴《入职离职流程》和《东城站配送问题处罚明细》,可证明刘某作为该站点送餐骑手,从事A公司安排的劳动,需要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包括办理入职、离职手续,接受考勤管理,不能迟到、旷工,请假需要提前报备,不能拒单拒送等。显然,刘某对A公司具有人格从属性。再次,A公司根据刘某的送单量进行核算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刘某提成,可见刘某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刘某对A公司存在经济从属性。刘某对A公司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呈紧密状态。在劳动者难以举证的情况下,东城仲裁庭依法主动调查取证,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骑手的合法权益。

    (摘自东莞市新业态用工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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