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越
11月24日,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来临之际,由全国妇联和法国驻华大使馆联合主办、中华女子学院承办的第九届中法反家庭暴力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以“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实践:回顾与展望”为主题,中法两国法官、检察官、法律专家和妇女组织代表围绕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司法措施和地方实践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林怡在开幕式致辞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强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保障妇女权益。她分享了中国在反家暴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积极成果,她表示,要抓住机遇,加强合作,积极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构建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世界。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成效显著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表示,7年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成效显著,反家庭暴力工作实现了新发展,社会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逐步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司法机关干预处置家庭暴力更加及时,涉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下降。2021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显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个百分点。
李明舜表示,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间接规定期、政策规定期、分散规定期和体系形成期。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创制和完善了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强化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李明舜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充分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家庭暴力的本质决定了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家庭暴力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基本人权的侵犯。另一方面,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道德在家庭中必须发挥基础作用。
他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还体现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互促进的特点,同时,妇联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妇联组织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典范。“在制定过程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最大限度吸纳了各方建议和群众呼声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从立项的成本效益分析、广泛的国内外调研、专项措施的科学论证、法律内容的专家评估,确保了科学立法。”
李明舜认为,从国际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既借鉴和学习了国外国际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经验和成功案例,又在立法中总结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中国经验,丰富和引领了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的理念和方法。“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预防为主,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治理体系,规定了调解纠纷预防家暴的制度、告诫制度等,这些制度原创于中国,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因创制这一制度而彰显了中国特色。”李明舜说。
中国反家暴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分享了中国反家暴司法实践经验,她表示,从2016年以来,最高法在家事审判领域持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从侧重保护妇女的身份财产权益,向进一步充分考虑其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充分彰显家事审判的人性化特点,更加注重对父母的差异化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从实践来看,家庭中夫妻之间的暴力占到了90%以上,其余还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暴力和对老年人的暴力。近年来,最高法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了包括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社会观护、案后回访等制度机制。
“针对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举证能力有限,由于家庭私密性没有留存下来证据等问题,法院会委托一些专门的家事调查员来了解情况,进行调查,解决举证不足的问题。”王丹表示,在选取家事调查员的时候,会注重选取有性别平等意识的人员来参与,最大限度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此外,也会通过各部门联动,包括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收到求助的记录等,作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综合认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但淑华分享了中国家庭暴力概念在立法、司法中的发展与展望。她表示,反家暴法当中的家庭暴力概念有三个方面典型进步:一是主体由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延伸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二是行为方式增加列举了“经常性谩骂、恐吓”这两种精神暴力行为;三是行为后果删除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结果要件,后果轻重皆可构成家庭暴力。
但淑华建议,要继续完善反家暴法中的家庭暴力的概念,出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扩展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涵盖所有亲密伴侣暴力,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并增加对家庭暴力行为方式和类型的列举等,从而改善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保护和增强家庭成员的安全感、幸福感。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吴越分享了浙江省反家暴工作的相关经验,如杭州市连续三年形成高质量的《反家暴白皮书》,推出家暴受害者互助互帮项目。温州市实施事前、事中、事后“三段式”反家暴,首创家暴警情处置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机制,首试人身保护裁定异议听证机制以及对违反人身保护裁定实施处罚机制,开展婚姻家庭危机干预等,为反家暴工作提供丰富的地方实践经验。
法国对反家暴的探索和实践
法国普瓦捷市上诉法院院长、司法官格温诺拉·约利-利兹介绍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概念的演变。她表示,要重视妇女在家庭暴力中受到的心理创伤,如面对突如其来的死亡威胁、性暴力、身体暴力等情况,受害者会始终处于大脑皮层瘫痪、震惊状态。“有些受害者会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性失忆症等,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相关记忆。而这种情况会影响司法救助,有些妇女会由于失忆导致缺乏证据。”
普瓦捷大学医院法医研究所副所长、普瓦捷上诉法院的司法专家阿莱西亚·德尔布赖尔表示,数据显示,法国关于夫妻暴力导致死亡案例中85%的案件受害人为女性,大部分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行为人大多数人长期不工作、受教育程度低、有长期饮酒习惯等,在这些人中,许多会有愤怒、报复、遗弃、羞辱和孤独等情绪,目的是阻止受害者离开,试图改变受害者的想法。
法国阿维尼翁市共和国检察官弗洛伦斯·加尔迪尔介绍,在阿维尼翁司法法院实践中,打击家庭暴力的法律工具包括“严重危险”电话、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靠近手环等,如防止靠近手环是对家暴施暴者采取的一种替代监禁的措施,目的在于劝阻其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为受害者构建了一个保护圈,对受害者和施暴者进行定位。
弗洛伦斯·加尔迪尔分享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概念发展在司法实践领域的体现。她表示,对妇女的暴力是系统性的,不但包括身体和精神暴力,也包括职场暴力和经济暴力,要提高法官、书记员、公务员以及调查人员对这一现象的认识,以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更好地评估风险情况,以预测危险和采取防止暴力行为,更好地识别和指引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支持,有效惩治家庭暴力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