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1月29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针对网上销售食品安全问题,条例提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许可、小餐饮许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并列举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5.35亿人,如此庞大的群体也表明网络餐饮消费逐渐成为消费主流。与此同时,如何保障网上的食品安全成为多方关注焦点,基于此,天津通过地方立法,监管网络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显然具有示范意义。在立法的基础上,还须建立网络餐饮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从准入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建立健全处罚制度,全面降低外卖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