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曾向我出具欠薪条,当付款期满后我向公司索要时,公司却以其没有拖欠我的工资,欠薪条中没有写明我的姓名,不能确定我是否为权利人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在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向我付清工资或无法证明我并非欠薪条权利人的情况下,公司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读者 钟婷婷
钟婷婷读者:
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表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基于公司认为没有拖欠你的工资,广义上属于“减少劳动报酬”,决定了公司必须承担已经向你付清工资或者你虽然持有欠薪条,但该欠薪条的权利人并非你的举证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自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推定你为权利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