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滕某夫妇早年收养了一个儿子,现在养子已成年,但是和养父母的关系却日益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请问这种情况下他们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关系解除,他们能否向养子索要一定的补偿?
读者 赵红
赵红读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由此看出,根据滕某夫妇的情况,他们首先可以和养子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可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同时,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中,滕某夫妇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养子支付生活费,如果收养关系是因为养子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解除的,作为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