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贝贝 金子文
陈先生使用快递公司App下单邮寄了一部手机,但收件人并未收到,后快递公司告知其快件丢失。因协商赔付事宜未果,陈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陈先生未告知快递员托寄物价值、未选择保价等因素,判决快递公司退还运费13元,按照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赔偿损失91元。
随着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快递量激增,快递毁损、灭失也困扰着消费者和快递公司。
关于快递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及相应赔偿额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则不承担。关于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货物信息,寄件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的义务,快递暂行条例进一步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
通常,快递公司多采用在《快递服务合同》《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等文件上注明“未保价货物仅在三倍(七倍等)运费范围内赔偿”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此类条款通常被认为是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快递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时,仅对电子运单上的保价条款采取设置勾选、弹窗还远远不够,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保价赔付条款采用诸如红色、加粗、加下划线等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快递员应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解释说明寄件保价规则。快递公司应加强对保价规则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才能更好地降低托寄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风险。
消费者在选择快递运输货物时,要如实向快递公司告知、声明托寄物的名称和价值,注意保存邮寄及沟通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因无法确定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而导致赔偿要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要格外注意合同条款中是否有明确标识的保价条款,如邮寄的是贵重物品,可选择保价服务,避免因小失大,在托寄物丢失时难以获得与托寄物价值相当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