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婷 陈皓磊
由于限购、税费等考虑,有些人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所有产权,这种做法叫“房产代持”。但忽视了被代持房产的安全性和风险防范问题。
房屋被擅自处分,被代持人血本无归
2015年,张先生和王小姐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交往几个月后迅速领证结婚。2016年,张先生购买了上海市的一处房产。但因名额限购的原因,张先生以好友李先生的名义购房,双方签订了相关代持协议,约定房产实际权利人为张先生,每月贷款由张先生偿还。2017年,李先生因资金周转问题,便擅自将房屋按照市场价出售,案外人刘先生取得了房屋产权,并已办理了相关过户和交房手续。
张先生得知后勃然大怒,将房屋代持协议拿出,请求法院确认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刘先生属于善意第三人,判决张先生败诉。而此时,又逢张先生和妻子情感破裂,妻子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享有房屋的份额,因房屋已经出卖,因此分得房屋一半价值。
张先生不仅失去了房子还要自掏腰包给前妻赔钱,郁闷的张先生只能拿出代持协议向法院起诉李先生,试图追回钱款。
代持人去世,房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赵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刚结婚的小夫妻。赵先生的母亲早逝,父亲买下一套1000万元的别墅,让儿子和儿媳跟他住在一起,但因限购原因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双方也未签订过代持协议。几个月后,赵先生因车祸去世,赵先生的父亲找到儿媳认为房子是自己买的,应当返还给他,而张女士则认为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死后就应当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后双方协商不成,赵先生的父亲只能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先生作为不动产权所有权人,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父亲称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但因为缺乏书面代持协议和出资凭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最终法院驳回了父亲的起诉。老父亲败诉,这则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故事也平添了不少悲伤的色彩。
产权证是房屋的物权凭证,购买房屋时如果借用他人名义,应审慎考虑各方面的成本及风险,如果因为违规代持,造成重大损失反而得不偿失。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