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时说,此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点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相关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外嫁女”土地权益因失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更加完备,确保农村妇女不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成员身份,从顶层设计上为“外嫁女”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释放出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既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也要防止以村民自治为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和落后的婚姻习俗,为农村妇女纾困解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妇女报社编委、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