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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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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过错方能诉请损害赔偿吗?


    半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办完离婚手续后,前夫向我坦承了之前其与第三者同居的全部事实。我得知真相后非常气愤,请问,离婚后我还能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读者 陈静

    陈静读者:

    根据你所述情形,离婚后,你可以起诉要求前夫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照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在协议离婚情形下,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你可以向法院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盛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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