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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

对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马伟 发自西宁 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据介绍,《条例》共37条,其出台结合了青海省反家暴工作实际,在反家暴工作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方便全社会学习遵守、贯彻执行。

    据介绍,《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青海省反家暴工作实际,针对家暴主要表现形式,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三种主要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同时规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对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因为发生暴力的情况具有隐蔽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规定参照《条例》执行。

    为及时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制定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并对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并做好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等工作,同时规定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村(居)民委员会等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接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详细诊疗记录;临时庇护场所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并要做好提供食宿救助等四项工作。

    在加强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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