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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新女学周刊 理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确认与群众认可能否并行?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二次审议草案的思考


    ·阅读提示·

    2023年年底到2024年1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在全国人大网站征求公众意见。这部法律关系到农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确认,土地权利能否维护。本文作者认为,草案第二章成员资格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构架,但草案未提出依法确认的详细流程,而是转向召开成员大会即群众认可。在当代农村,群众认可成员资格就可能拖住法律前行的脚步,建议改为坚持依法认定成员资格。

    ■ 李慧英

    2023年年底到2024年1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全国人大网站征求公众意见。这部法律对于农嫁女至关重要,关系到她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确认,土地权利能否维护。

    最大亮点:成员资格的法律架构基本成型

    经过立法者、执政者、妇联权益部、妇女工作者的多方参与,近八千人提出反馈建议,草案第二章成员资格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构架,可以分解为三个板块。

    第一块是成员定义,相当于构架的总纲,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涉及三要素:第一,出生。出生在哪个集体组织,就在哪里享有成员资格。“出生说”取代了乡村社区的“婚姻说”,不是依据女性的婚姻认定成员身份。第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入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概念,既然承担了集体组织的义务,就要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赖农村集体土地生活,没有其他组织尤其是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这一定义符合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为在法律上解决成员争议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块是成员分类,草案依据成员的多样性分成17类,其中包括农嫁女。草案将农嫁女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外嫁到男方家的妇女,曾经作为丈夫的配偶享有成员资格,随着离异或丧偶,能否继续享有夫家村集体的成员资格。另一类就是结婚后始终未曾离开女方家,长期在原生家庭生产生活,能否享有娘家村集体的成员资格。此外,还有出生在集体组织之中,而又暂时离开集体组织,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是否可以继续成为组织成员。也有的成员永远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如进入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或从农业人口转为城市人口成为公务员,是否保留已有的成员资格。对于不同人员的分门别类实乃必要,可以防止因成员定义的概括性而导致的模糊性,有效堵住认定成员资格的漏洞。

    第三块,成员的三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是成员资格的确定,草案明确提出了成员确认的四类人员,即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结婚、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成员确定的突出特点是,无论生育结婚和收养子女,都没有性别限制,无论男孩女孩出生,无论女儿或儿子结婚,都可以作为集体组织中增加的人员予以确认。第二种是丧失(或取消)成员身份。成员身份获得之后可能发生变化,如集体组织成员死亡,或者迁移到另外的集体组织并享有成员权,或者成为公务人员,就必须取消成员身份。第三种是保留成员身份,将暂时离开集体组织,但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人员,如外出打工、上学当兵、刑事拘押等人员,予以保留成员身份。此外还包括离异丧偶妇女,如果依然留在夫家集体组织生产生活,就可以保留已有的成员身份。在保留成员身份中,最后含蓄地提到了外嫁女,含蓄即未明确使用外嫁女的称谓,草案是这样表述的: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外嫁女可以归入此类,她们结婚之前都是在原集体组织有成员身份的,结婚之后未曾到新居住地生产生活,原集体组织就不能取消其成员身份。可以说,到此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构架基本成型,包含了成员定义、成员分类、成员确认、成员丧失、成员保留五类,为认定成员身份提供了宝贵的法律依据。应当说,第二次审议的草案在依法确认成员身份上有重大突破,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进步,更是一大亮点。

    然而,草案在规定了法律标准之外,未提出依法确认的详细流程,而是转向召开成员大会即群众认可。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成员大会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

    思考问题:依法确认与群众认可能否并行?

    草案对成员资格的法律规定体现的是公平公正,不分性别,一视同仁,尊重每个成员的权利。如果仅仅将法律认定作为确认成员资格的唯一准绳,曾经备受争议的外嫁女身份就会迎刃而解,可以审查外嫁女在原集体组织是否有成员身份,凡是在新居住地没有的,外嫁女就可以在原集体组织予以确认。而群众认可侧重于票决,通常的做法是对争议人群投票表决,多数人认可即为成员,多数人不认可就取消成员资格。值得关注的现状是,农村的居住方式至今延续父系血缘纽带,以男娶女嫁为婚居方式,以男性财产继承为主轴,村干部及村民往往将男娶女嫁视为天经地义。一旦采取多数决,将群众认可作为标准,就容易将宗法观念演化为认定成员资格的依据。

    据媒体报道,2021年1月15日,某城边村进行征地拆迁,村民可以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补偿款,当时有6类人员有争议,其中包括已经落户在本村的外嫁女和离异妇女,于是村委会决定全村村民投票表决,结果外嫁女的反对票高达86%,离异妇女的反对票高达92%。于是,这些一直依靠土地为生的妇女当即被取消了成员资格,征地款补偿拿不到。

    上述案例并非个案。中国的乡村社会依然存在着传统文化。一旦由多数决定成员资格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会颠覆上述对成员资格依法确认的努力,使得草案对成员资格的建构变得乏力。

    在当代农村,依法认定与群众认可是不能并存的,群众认可成员资格,就可能退回重男轻女的历史老路,可能拖住法律前行的脚步。村民自治只能用于集体组织的公共事务,不能用于成员的个人权利。因此,我们建议取消草案第十二条群众认可成员资格的条款,改为坚持依法认定成员资格。

    依法认定成员资格,可以交给集体组织办理,但不是经过成员大会表决,而是依据村组法的成员定义分类及标准,对于各类人员进行分类,农嫁女同时进入分类名单,遵循不能同时享有双份成员资格的原则,对争议人员的两个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凡是在新的组织已经享有成员资格的人员,就不能在原有组织中享有成员资格,否则原有的组织就不能取消已有的成员资格。依法确认的名单要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公示,接受成员依法监督与申诉。出现争议,由乡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与矫正。集体组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单。

    只有法律成为确认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法律在集体组织中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宗法社会的乡风习俗才会弱化,集体组织的分配制度才会向法律靠拢,才能打通农嫁女获得成员资格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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