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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基层治理的“外嫁女”难题如何破解?


    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村民家中走访。

    针对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茹希佳

    ■ 邓凌原

    春节期间,很多家庭欢聚一堂共庆佳节。尤其是农村,更是注重年节仪式感,儿子、女儿拖家带口聚在一起,好不热闹。然而喜庆的背后,却有一些家庭因为土地权益等问题暗藏矛盾。

    “外嫁女”能不能享有土地权?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几起“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件颇有代表性,“外嫁女”权益保障不仅是乡村治理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关键。

    “外嫁女”不能“两头得”,也不能“两头空”

    秋叶想不通,同样是在老宅基础上翻建的房屋,为什么拆迁时一母同胞的哥哥可以获得安置补贴,而自己的房子却被强制拆除。

    作为“外嫁女”,结婚后秋叶的户口没有从扬州某镇迁出。她和丈夫、子女继续在本村居住、生活,两个孩子的户口也落在了当地。多年来,他们像其他村民一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村里开会或选举,我都一次不落地参加。发放惠农补贴,也从来没有撇开我们家。”对于自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秋叶十分笃定。

    2012年,因双方各自成家立业,秋叶与哥哥正式分家。兄妹二人重新翻建了老宅,两人均在祖屋的基础上各自建了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新房。此后,他们多次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但因政策、规划等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办理。

    5年后,当地政府对秋叶所在乡镇实施征地拆迁。拆迁部门认为,秋叶属于“姑娘户”(即“外嫁女”),不能按照“独立基本户”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不久后便将她的房子强制拆除。与此同时,秋叶的哥哥却顺利拿到了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一家四口无处安顿,秋叶一怒之下,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拆除秋叶房屋的行政行为确属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是,秋叶翻建的房屋没有办理建房手续,不能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只能以500元/平方米的房屋重置价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也做出了让步:愿意赔偿秋叶90万元损失。法院予以准许并进行了判决。

    “哥哥也没有办理建房手续,为什么他的房子可以按拆迁补偿标准?而我就不行?难道仅仅因为我是女的?”秋叶不服,提起上诉,历经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走投无路的秋叶只得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官经过进一步调查走访得知,秋叶的丈夫在原籍集体经济组织中既没有宅基地,也没有住房。一家人在房屋被强拆后,只得长期在外租房居住。

    “这种情况,属于‘夫家’‘娘家’两头空的‘外嫁女’。”检察官认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秋叶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拆迁权利,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合理诉求,“‘外嫁女’不能‘两头得’,也不能‘两头空’。”

    2022年6月,在扬州市检察院、扬州经开区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围绕秋叶的拆迁权利,一场公开听证会在扬州检察机关召开。秋叶夫妇、镇政府代表以及由社区书记、妇联代表、人大代表等组成的听证员代表团都来到听证现场。

    会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表达意见。三名听证员经过现场提问、明晰案件事实后一致认为:镇政府的做法,虽然受到当地传统习俗的影响,但缺乏统筹考虑,没有调查秋叶一家的具体情况就贸然强拆,导致失地村集体组织成员生活水平下降,给秋叶的家庭带来实际困难。

    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镇政府一次性补偿秋叶数十万元,合计法院审判时承诺赔偿的90万元,秋叶得到的补偿与拆迁补偿标准基本接近。一场长达5年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一纸公告不能剥夺“外嫁女”征地补偿权益

    “经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本村空挂户和‘外嫁女’不享受征地补偿款。”2021年2月,南京市高淳区某城郊村张贴的一纸公告,让李欣不得不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这意味着,村里人把我撇了出去,今后再有荒地征收,相关补偿就和我‘无缘’了。”李欣是该村的“外嫁女”,她结婚后,户口一直在娘家未曾迁出,连同女儿的户籍也落在了该村。后来,因家庭矛盾,李欣与丈夫分道扬镳,女儿小丽跟随李欣一起生活。

    2019年,政府征收了村里的大部分土地,李欣的承包地也在征收范围内。当时,李欣母女二人顺利拿到了政府给付的土地补偿费。可到了2021年,母女二人却被排除在补偿名单之外。对此,村里解释说,2019年征收过后,该村以参与村里实际生产生活为标准,重新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李欣虽然户口在村里,但她一直带着女儿在苏州居住,不应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何况,这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每家每户都签了字的。

    “村里的卫生防疫、集体事务需要每家每户出力。她们一直在外,都没有参加过,不能光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村里振振有词。“村子里的年轻人很少会留在村里,都是在外地打工。为什么村里常年在外的男性没有受到影响,偏偏就是我们母女俩被排除在名单之外?”李欣想不通。

    她向村委会反映情况。但村委会认为,相关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分配应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无权干涉。无奈之下,李欣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外嫁女”的遭遇引起了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们的注意。李欣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经过实地走访和调研,检察官们一致认为,李欣虽为“外嫁女”,但其在夫家并未分得承包土地,户籍和承包的土地均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并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村民小组决议直接剥夺李欣母女的分配权,有违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平等保护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高淳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李欣主张享有征收土地分配权的诉求。最终,法院在判决中依法予以采纳。

    案虽结,事未了。李欣说,她的一纸诉状基本把村上的人都得罪光了,而且该村案涉补偿款已发放完毕,需要重新分配补偿款,等于“再分一杯羹”,可能引起各方不满。

    为做好做实检察支持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检察官深入村里走访。他们在提出尊重村民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同步加强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及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在检察官的努力下,村干部及村民予以积极配合,促成了“外嫁女”问题的妥善解决。

    针对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近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稿在此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将有力破解困扰基层社会治理的“外嫁女”难题。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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