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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和培养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制度环境

——专家谈电影《第二十条》涉及的正当防卫问题


    专家表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正当防卫,应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适用标准,对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情形的案件尽可能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公检法三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同堂培训以统一适用标准,避免“肠梗阻”现象导致“勉强”捕、“勉强”诉、“勉强”判。应更新司法理念,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树立司法担当意识。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电影《第二十条》近日热播,引起社会各界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专家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不断被激活,但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第二十条仍然存在难点,应从多方面入手,激活和培养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法律规范的制度环境。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传递了哪些法治思想?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本质上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法益。” 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靖民告诉记者,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包含三款内容,分别传递了三方面的法治思想:第一,依法保护正当法益,鼓励和弘扬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在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旨在实现“法秩序的恢复”。换言之,防卫人面对攻击不存在“退避三舍”的义务,可以动用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采取防卫措施,以保护正在或已经受损的法益,具体如生命、健康、性自主权等。

    第二,实施防卫同样具有法定条件,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对象条件等。成立正当防卫的主客观条件是很明确的,主观上防卫人应具有防卫的意识,客观上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时间上处在不法侵害期间而非事前或事后,手段程度上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特殊情况下,防卫行为可以超出常规限定条件而存在例外,即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时,防卫可以超过必要限度,凸显法律对于人身安全保障的重视,即将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价值视为高于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安全价值。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何显兵告诉记者,虽然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规定了无过当之防卫,但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沉睡条款”,司法实践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较少。2016年“于欢案”激发了关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2018年“江苏昆山反杀案”等系列案件再度引发关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初步激活。

    正当防卫很容易被理解为互殴,如何对两者进行区分?

    “防卫行为与互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于靖民说,同时,要在具体内容上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在于靖民看来,实践中,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概念要正确理解,要符合规范论证的逻辑体系。评判正当防卫是否成立,要判断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其所针对的是否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不仅要有制止、阻碍违法侵害的现实价值,而且要带有保护、保障被侵害对象的功能作用,否则成立正当防卫可能存在障碍。另一方面,对互殴因何区别于正当防卫的理由,要理解制度背后的深层含义。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主观条件上并非制止矛盾而是激化、升级矛盾,从而不具有防卫性质。

    “一言以蔽之,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关键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防卫意图,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于靖民说。

    正当防卫适用存在难点

    在于靖民看来,正当防卫的立法仍存在不明确和不完善的地方。法律规则的抽象性与司法实践的具象化之间仍存在差距,规则内容的提炼依然无法避免实践中对概念、对象、内容、范围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正当防卫概念和适用规则予以更加明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难点,主要不在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本身,而在于诉讼过程内外的复杂因素。”何显兵告诉记者,首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使得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存在巨大压力。特别是造成重大后果的正当防卫案件,公安机关的惯性思维是先行刑事拘留、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即便最终认定了正当防卫,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会因拘留和逮捕而长期被剥夺。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难。司法实践习惯于在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适用条件之外增加“不得已”这一要件,将“不法侵害”限缩为“严重暴力侵害”,并常常以“理性人”的事后判断标准而不是以一般人的常识性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适用条件。再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维稳责任等给承办干警带来压力。

    于靖民也认为,受不法侵害人方面的压力等因素影响,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条件苛刻、追责强于保护等问题。司法裁判的事后性、专业性,本就区别于案发时行为人基于自身认识内容而作出的反应,前者在判断时常常以最后手段性、暴力程度是否相当等条件苛责行为人,客观造成成立正当防卫难度过大的问题。

    “民众对于何为正当防卫存在诸多模糊。”于靖民告诉记者,对于鲜有民意关注的涉及防卫的案件,外界舆论监督未介入其中。对于外界舆论关注度高的涉及防卫的案件,民意本身也具有不稳定、易受外界影响、非专业批判等特点,为排除外界干扰,司法机关更易倾向于认定防卫存在不足而非充分正当。

    更加准确适用正当防卫

    何显兵告诉记者,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正当防卫,应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适用标准,对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情形的案件尽可能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公检法三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同堂培训以统一适用标准,避免“肠梗阻”现象导致“勉强”捕、“勉强”诉、“勉强”判。应更新司法理念,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树立司法担当意识。

    在于靖民看来,为更准确适用正当防卫,需要从事实与证据、司法裁判理念、司法与民意互动以及日常普法宣传等四个方面下功夫。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关于涉及防卫的事实与证据,应当做到侦查取证规范、及时和完整。”于靖民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类证据,为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准确认定防卫性质奠定事实基础。特别是,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恢复和分析证据内容;对冲突过程中有目击证人的,要第一时间询问,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完整。

    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于靖民认为,司法机关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高度重视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在考察、合议、评价时,应注重对充分体现防卫意图事实细节的核查,并就能否认定正当防卫及时与侦查机关、辩护律师、专家顾问等沟通。

    “要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做好判后释法和专业总结,使案件裁判升级为全民普法。”于靖民说,对于媒体和舆论广泛关注的涉及防卫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做好审判公开、司法公开。对于值得进行法律规则层面推广借鉴的案件,可及时总结为指导性案例,补充司法裁判的案例依据。

    此外,于靖民认为,日常普法宣传要做好舆论引导和环境营造,不断明确和重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初衷,摒弃“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正当防卫旨在遏制违法行为、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价值观,激活和培养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法律规范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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