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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对明显过罚不当等规定及时修改或废止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景韵润 发自北京 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意见》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了规范。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介绍,《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并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同时,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此外,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

    关于如何做好取消罚款事项与相关立法保障相衔接的制度安排,刘大伟指出,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相关罚款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

    “另外,为了加强相关立法保障,《意见》还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实施行政处罚评估,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刘大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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