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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意定监护”,让更多困境老人受益


    ■ 汪昌莲

    近日,年届92岁的北京市居民王淑英袒露了自己长期以来的担忧:老伴“走”了,没有儿女,现在孤身一人,余生可以托付给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面临和王淑英同样的困境。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民法典为这一群体提供了“意定监护”制度,并且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民法典对如何养老予以明确规定,其中之一是“意定监护”制度,即由本人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帮助解决身份缺失的问题,建立和形成他们之间的身份关联。2023年12月,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上海老人房产赠水果摊主案”,法院之所以判定房产归摊主所有,是因为老人生前和水果摊主小游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而《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就是《意定监护协议》。

    细细体味这项制度,让人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挚情谊、互帮互助,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大爱。可以预料,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及养老观念的变化,意定监护的需求或将越来越大。

    从实践来看,目前八成“意定监护”为独身或者失独、孤寡群体,且大部分无血缘关系。“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这是法律制度的亮点和核心点,目的就是自治原则,法律保障自我决定权的优先实现。比如,日常照护、大病治疗、临终关怀等,“意定监护”为鳏寡孤独者做兜底保障,也最大限度尊重老人的意愿。

    2021年2月,全国老龄办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另有报告显示,有4.8%的老年人处于日常活动能力重度失能、7%处于中度失能状态,总失能率为11.8%。这些老年人在穿衣、吃饭、洗澡、如厕等方面存在困难。如何让更多困境老人实现老有所养,需要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

    我们看到,虽然民法典提供了“意定监护”的基本制度依据,但社会监护服务目前尚未飞入寻常百姓家,一方面是人们在观念接受上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如“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监督制度等,细则仍需完善,比如,意定监护人承担的职责与社会工作中的“照护”有显著区别。加快促进能够担任监护人职责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才能使“意定监护”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

    从长远来看,尽管“意定监护”是一种群众自治、法律支持、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模式,但如何整合更多城乡资源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如何为“意定监护”模式提供体系化、制度性支撑?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将“意定监护”模式纳入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范,推动“意定监护”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行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奖励等,不断完善和提升“意定监护”模式,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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