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博
你是否收到过这样的短信:“秒杀 低价……退订回TD。”你在休息时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昏昏欲睡时手机突然“叮”的一声弹出消息,却发现吵醒自己的是营销短信?
李先生的烦恼就是因为深夜收到营销短信,影响了正常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那么,李先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李先生多次收到某公司向其发送的营销短信,短信内容包括:“年度会员日,全年底价,今天最后一天预约,戳网址抢购,回TD退订。”“历史低价,12期免息赢返现,回TD退订”等。短信发送时间大多在中午或19时到23时,李先生不堪其扰。而李先生并未注册过该公司的会员,也未授权或同意接收该公司的营销短信。李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私人生活安宁权益,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该公司对李先生进行赔偿、口头道歉,李先生也撤回了起诉。
李先生的烦恼了结了,但本案带来的思考并未结束。公司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李先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 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电话号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且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其中,个人信息“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由此,李先生的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某公司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涉及对李先生手机号码这一个人信息的处理,即收集、存储涉案手机号码以及向其号码传输营销信息。上述行为均未经李先生明确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侵害了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
实践中,个人信息侵权时有发生。在法律上,未经自然人明确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实施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即构成个人信息侵权。在互联网经济下,手机号码是有经济价值的个人信息,侵害此种权益的现象尤为常见。在遇到此类侵权时,消费者可明确表示拒绝,要求其删除信息,依法维权。
未经同意多次发送营销短信 侵害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身体、心理、精神安宁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生活安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受民法典保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本案中,该公司多次在深夜向李先生发送商业信息,该时段系一般人的睡眠休息时间,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侵扰了李先生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也使其在心理上处于不知何时会接收营销信息骚扰的担忧状态,造成了对李先生物理安宁、信息安宁和心理安宁的侵扰,构成对李先生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和生活安宁权侵权常常同时发生。如果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或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向其多次发送或在私人睡眠休息时间发送或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仍发送营销短信,相关行为扰乱了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安宁,且引起消费者在不特定时间收到营销短信侵扰的心理担忧,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及生活安宁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在遇到商家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可以自行联系商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可向12315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也应使用正当合法的宣传手段,切忌信息轰炸式营销,否则不但会适得其反,还可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