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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家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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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股权按工商登记认定吗?


    ■ 严婷

    提到房屋产权的按份共有,大家一定不陌生,夫妻房产如果按份登记,通常会视为双方对房产份额的约定。那么在夫妻公司,即全部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持股比例也按工商登记认定吗?

    颜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关系,颜某于2011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任何处理,现颜某起诉要求分割黄某名下一处房产。

    该房产是1996年被告黄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的一宗建房用地,黄某享有该公司33.33%股份,颜某享有公司13.33%的股权。1997年4月在当地国土局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了用地面积为863平方米用于公司新建厂房、住宅。1999年5月,黄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申办房产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虽然该房产登记在该家族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名下,但该房产从建设用地的取得和实际施工建设等确定房产权属实质性要件,认定为该争议房产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家族企业所有更为妥当。

    原、被告所享有股权共计46.66%,也就意味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为46.66%份额,对这部分所有权的份额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有关规定。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约定公司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约定“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共同财产,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共同享有这处房产46.66%产权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分割。 

    生活中,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股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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