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萧恺 利娜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小刘与被申请人余某系母女关系,小刘与妹妹一直随母亲余某生活。小刘称,母亲会强迫她给父亲打电话要钱,还经常辱骂她,有时还会动手打她,甚至拿刀威胁她,使她长期处于恐慌之中。所以,小刘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小刘在与母亲余某共同生活期间,余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婆媳关系不睦、女儿小刘的学业等情况,长时间向女儿宣泄不满,言语充满贬损之词,曾有殴打女儿,甚至持刀威胁女儿的情况。
2023年9月,经社区调解,余某曾书面承诺在照料女儿期间不再打骂女儿,但实际上余某并未遵守承诺,仍存在辱骂殴打女儿的情况。
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故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对女儿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余某正确履行家庭保护责任、帮助其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津南区人民法院向余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于规定时间接受至少三次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津南区人民法院向津南区妇联发出委托函,委托妇联对余某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教导其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其改变不当教育方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外,承办法官考虑到小刘的父亲长时间不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的生活、学业以及家庭缺乏照管,致使女儿独自面对母亲的不良情绪发泄和威胁,令女儿深感无助,故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积极承担家庭责任,努力为女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及家庭氛围,经常探望、照顾女儿,关注女儿的身心成长。
庭审中,法官语重心长地告知小刘的父母:“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应该将成年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不良情绪带给孩子、影响孩子。”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性的司法令状,通过对父母开展家庭教育的方式进行指引,对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进行纠偏,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领域将教育指导机制融入司法裁判的一项有效举措。向被家暴的未成年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向缺位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开展面对面批评教育、亲情教育、心理疏导,并主动融入了法律援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兼顾了法理人情,彰显了司法的温情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