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该工作规程明确,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
该工作规程明确,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规定了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同时明确了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单位和个人推荐参考案例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信函等方式推荐。社会推荐案例经审查审核入库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推荐人颁发证书。
关于社会参与渠道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尚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开始更加关注案例的实效性和实用性,相较于早期从上而下的发布指导性案例,此次社会参与渠道的打开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真问题。
关于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该工作规程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内容。
在高尚看来,作为成文法国家,案例在我国并不具有规范性效力。案例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是由我国法律传统、诉讼制度以及追求个案实质正义等多种复杂因素共同决定的,但类似案例应当被参引就表明案例实际上可以成为法官的说理依据,从而构成广义上的法律渊源。
此外,按照该工作规程,确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增加了法官区别适用案例的论证负担,为平等对待和个案请示之间留有必要的空间。”高尚说,这些规定对于加强裁判说理,实现更深层次的类似案件类似审判,保证形式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平衡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引与保障。
该工作规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