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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家庭周刊

“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辨析


    ■ 薛元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托真实案例,向离婚案件当事人提示和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等”。

    有媒体将《意见》解读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之举,甚至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意见》的主要目标任务”。这显然失之偏颇,把“关爱未成年提示”当成了应对热点事件和舆论的急就章,忽视了《意见》在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上的更广泛内涵,和它作为法治建设意义上所具备的普适性和长久性。

    通过《意见》可以看到,“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包括如下内容:其一“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此外,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等义务,相互协商配合,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双方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上述提示内容充分预见了离婚案可能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全面性,涵盖了包括心理、情感等无形伤害和财产、权益等有形伤害。同时,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概念上,对离婚父母于子女的责任义务,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和法律后果。其指向,就是通过上述提示,“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意见》还对各地法院在具体履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上,给出了相关指导,指出,各地法院应“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在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也可以参照离婚案件,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这些详尽的指导意见也可以证明,“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绝非应急之举,而是针对离婚案所涉及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问题的总体制度设计。

    日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龙华区法院在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提示和引导离婚双方依法履行父母的监护职责,继续共同关心、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孩子,做到离婚不离爱”。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后,龙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从格式内容看,提示书共有七条,其中一到三条,柔性提示离婚纠纷或将给子女带来的综合性伤害风险;四、五条明确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六、七条则通过列举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严肃告知未履行监护人职责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提示书最后说:“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律义务,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应该说,这份由法与情相互交融所体现出的温馨和格局,经典地展示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的本旨,对处于离散悲剧中的家庭,不啻一件暖心的礼物,值得作为范本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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