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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保障“外嫁女”因继承房屋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8日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共4件。其中1件是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保障“外嫁女”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检例第207号是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支某堂与李某英系山东省某市某村村民,二人生前育有三子一女,支某岱、支某柱(曾用名支某瑞)、支某来和支某兰。支某兰于1998年将户口从某村迁出。

    案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登记在支某堂名下。支某堂去世后,支某柱于2015年11月以继承方式取得房屋及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并以此为由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供了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房屋继承协议。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支某柱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支某兰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4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福利性,支某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有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无权提起诉讼,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

    支某兰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支某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要依据是房屋继承协议,该协议明确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人有5人,但并未明确房屋由支某柱单独继承,所有继承人并未就遗产达成分割协议,也没有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内容。随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1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22年9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支某兰虽非某村村民,但其系某村村民支某堂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判决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关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指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房屋继承提起的宅基地登记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起诉人与被诉宅基地登记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外嫁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屋自然存续期间,可以占用宅基地并办理确权登记,成为宅基地的权利人。行政机关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外嫁女”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以“外嫁女”与被诉宅基地登记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有效保护诉权的同时,通过实体审理纠正错误登记行为,保障“外嫁女”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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