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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要闻综合

公告


    公告

    (2024)苏0921破14号

    本院根据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4年5月27日裁定宣告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为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7日前向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01、3A02室,联系人:祁磊15851070384、刘对燕182612483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6月28日以书面形式召开。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2024)苏0921破24号

    本院根据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4年5月27日裁定宣告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为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7日前向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01、3A02室,联系人:祁磊15851070384、刘对燕182612483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6月28日以书面形式召开。

    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响水县承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2024)苏0921破12号

    本院根据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4年5月27日裁定宣告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为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7日前向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01、3A02室;联系人:祁磊15851070384、刘对燕182612483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6月28日以书面形式召开。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响水紫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2024)苏0921破19号

    本院根据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4年5月27日裁定宣告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为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7日前向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01、3A02室;邮政编码:224100;联系人:祁磊、刘对燕;联系电话:15851070384、182612483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6月28日以书面形式召开。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响水雨旭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郭东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宋开法:本院受理原告胡乃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王兴松:本院受理原告苏彦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2民初3860号

    方庆虎、胡秀娟:本院受理欧成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寿西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2民初2114号

    赵海:本院受理孙同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2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同余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孙同余预交1150元),由被告赵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2民初3142号

    李家传:本院受理吴传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2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家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传兵劳务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陈万洋: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701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吴绍波、朱恒: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与被告吴绍波、朱恒信用卡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黔0103民初12223、122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宋涛、张恒、杨华、李丹丹、张著坤、李燕平、孔宋得、杨露、杨大华、谬雄、张亚钗、陈飞: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与被告吴绍波、朱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黔0103民初12719、12797、12813、12771、12804、12793、13925、1142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吴驾:本院受理(2024)皖0302民初1323号,原告张雪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23民初1844号

    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肥西县山南镇金井土地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诉你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4)皖012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春慧、陈志岭、冯佳才:本院受理原告崔国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仿山法庭(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院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张宪海: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仿山法庭(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院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张代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仿山法庭(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院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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