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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预付式消费立规矩防止“路跑跑”


    □ 王恩奎

    “办卡容易,退费难”“变相涨价,质量缩水”“卡还在,店没了”……近段时间以来,预付式消费在众多领域火爆的同时也带来种种乱象,成了不少百姓的烦心事,影响了消费信心和消费预期。有的经营者“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

    “预付式消费”本应是消费者享受优惠、商家快速回流资金的双赢模式。然而双赢的前提在于授信之后的商家能够守信,这正是当前一些经营者缺乏的道德品质。由于个别经营者缺乏诚信,或“开卡”时约定不清晰,导致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假宣传、变相涨价、霸王条款等“扯皮”现象。然而,对于预付费式消费而言,最大问题不是这一模式的存废,而是如何保证消费者资金的安全。一个个“关门大吉”侵权行为的出现,说明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6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给预付式消费立规矩防止“路跑跑”。首先,应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如发卡单位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其次,应明晰各部门权责范围,并结合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多部门协调配合,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同时,还应健全预付资金安全体系,并探索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账户监管制度,确保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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