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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要闻综合

公告


    拍卖公告
    受委托人委托,我司定于2024年6月30日10时举行线上拍卖会,公示网址www.taichangpaimai.com和微信小程序“泰昌拍车”。拍卖标的特斯拉、荣威残值两台台。请实地查勘车辆车况,看车详情联系电话:18638193556
    河南省泰昌拍卖有限公司2024年6月25日
    拍卖公告:接受委托,我司定于2024年7月3日10时,通过中拍平台以竞价方式对一批废旧物资、机动车及房产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详情见拍品目录)。展示时间:2024年6月30日-7月1日
    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统一组织)咨询登记地点:大港开发区丰裕街33号咨询电话:13516139804特别提示:办理竞拍登记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日16时,竞买保证金于截止日期前交到指定账户。
    天津市腾达天下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7月15日10时起至2024年7月16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71/05,户名: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中牟县白沙镇小陈村南青年路北侧郑东新世界三期11#住宅楼2-504号(不动产权证号:1601174971)房屋一套进行变卖活动。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7月15日10时起至2024年7月16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71/05,户名: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禄达东路73号7号楼1单元10层1003号房屋一套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公告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07月22日10时起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保定市徐水区复兴西路136号与康明中路交汇处农机公司商住楼东起三户房产(房产证号:徐水县房权证县城字第011833号及位于107国道东侧、复兴西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徐国用(2010)第002号),详情请登录淘宝网查询。咨询电话:0312—6775061
    晋孝峰:本院受理原告孙玉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5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刘圆圆:本院受理原告陈科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5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陆乐:本院受理原告吴非凡与被告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5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内来本院517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王凤良:本院受理原告海万明诉被告王凤良买卖合同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625民初8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郑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希望诉被告郑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5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何洋:本院受理(2024)皖0302民初1807号,原告周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黄一丁(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4****3451):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3日10时0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汪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罗攀:本院受理原告张禄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报纸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3日9时0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汪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裁定受理上海国洪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国洪贸易公司)强制清算[(2024)沪03强清369号]一案,并指定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杜霞。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国洪贸易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国洪贸易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国洪贸易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四、清算组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329号中港汇·静安1101室,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霞律师,电话13795501677,邮箱1511189320@qq.com。特此公告。
    国洪贸易上海国洪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裁定受理上海惠源货运有限公司(下称惠源货运公司)强制清算[(2024)沪03强清368号]一案,并指定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杜霞。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惠源货运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惠源货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惠源货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四、清算组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329号中港汇·静安1101室,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霞律师,电话13795501677,邮箱1511189320@qq.com。特此公告。
    上海惠源货运有限公司清算组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裁定受理上海真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真陵贸易公司)强制清算[(2024)沪03强清367号]一案,并指定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杜霞。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真陵贸易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真陵贸易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真陵贸易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四、清算组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329号中港汇·静安1101室,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霞律师,电话13795501677,邮箱1511189320@qq.com。特此公告。
    上海真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裁定受理上海森冠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森冠木业公司)强制清算[(2024)沪03强清366号]一案,并指定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杜霞。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森冠木业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森冠木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森冠木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四、清算组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329号中港汇·静安1101室,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霞律师,电话13795501677,邮箱1511189320@qq.com。特此公告。
    上海森冠木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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