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姚改改 发自杭州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强化了公平就业政策,保障重点群体就业。日前,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妇联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条例中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相关内容。
“条例不仅提到了如何平等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还就妇女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后,妇联可以怎么做进行了细化。”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做好妇女群体就业工作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应有之义。据悉,在第六章重点群体就业中,条例不仅提到了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还专门提到了妇女群体,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妇女就业保障政策措施,开展妇女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
“把妇女也列为重点就业群体,体现了条例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重视。”该名工作人员说。记者了解到,近些年,浙江省妇联一直在深化“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面向女企业家等创业群体,做实巾帼引航计划;以女性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为重点,做细巾帼护航计划;以女性农村劳动力、育儿妇女、家庭困难妇女等为重点,做深巾帼助航计划;实施巾帼家政提升扩容专项培训工程,5年培训10万人。
在第八章的就业权益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方面也颇有亮点。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平等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予以补充。
针对妇女在求职、工作中遇到的职场困境,条例也给予了一定的破难之策。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定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条例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妇女就业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怎么做?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妇女因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向妇女联合会求助的,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给予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政府开展督查。条例里的“查处”二字,较之以往的相关制度,体现了在态度上更强硬,手段上更有力。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条例征集意见期间,浙江省妇联还启动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召集行业专家座谈,共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