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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发展周刊

公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第一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庆与被执行人张卫东、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路玲名下位于中牟县官渡路11号一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字第17526号)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河南省中牟县官渡路11号一幢房屋(包括:一层为门面房东户一间,二层为三室一厅一卫;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字第17526号)。

    拍卖标的登记权属所有人:路玲

    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联系人:孙彦伟联系电话:0371-62160112

    联系地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河南省中牟县商都大道与牟州街交叉口)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之前十日向本院提交相关凭证;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向本院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在工作时间直接与承办人联系。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鄄城县富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有名(411022196310255432)于2024年4月25日提交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于2024年7月05日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的结论,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李有名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阜阳因工鉴定〔2024〕1039)。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阜阳市颍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郯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秀堂(413024197409142995)于2024年4月17日提交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于2024年7月05日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七级的结论,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朱秀堂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阜阳因工鉴定〔2024〕1043)。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阜阳市颍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刘家刘:本院受理原告裴现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32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翁云超:本院受理原告朱旭颖诉被告翁云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视为缺席审理。

    舒兰市人民法院

    林金花:本院受理原告赵川保诉你(2024)皖0123民初8034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青彦:本院受理蔡宪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正定县人民法院

    董邦怀:本院受原告刘伟与被告董邦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26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九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董邦怀:上诉人刘伟就(2024)皖0826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九成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附公告单位联系方式:承办法官:陈施见

    地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邮编:246500电话:(0556)3550911

    杨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唐小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龚士雄、贵州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你们(2024)黔0103民初1145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龚士雄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94448.7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8180.35元,共计202629.12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合同约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确定,罚息以已入账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7.05%再上浮3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分段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确定为7.05%,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7.05%再上浮3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分段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遇到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10131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贵州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龚士雄提供的其位于云岩区三桥改茶路星宸商住楼A、B、C、D、E栋(C)1单元8层2号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1、2、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暂为:212760.12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麒龙村4组14号徐俊,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铁场街9号黄选明:本院受理原告邓学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二、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4年9月13日9时3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荣华街)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张洁:本院受理海外国际旅游集团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张洁、马勇、刘国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3)黔01民终11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述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黔01民终11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晓玲: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2024)陕0824民初13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来慧: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溪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030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内容为:1、由被告来慧返还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溪支行借款本金34668.88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自然人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遵义农商银行(2017)年团溪支行自然人最高额循环借字干355号】中的约定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来慧承担。限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团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李凡波:本院受理杨绍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龙场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甘祖方:本院受理原告黄学龙与被告甘祖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2726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甘祖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学龙支付货款23660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五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岑仪宽:本院受理原告郭润澜与被告岑仪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姜继春:本院受理原告王燕燕诉被告姜继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涡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1621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花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常天人社察催字〔2024〕第33号

    常州仁千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8313536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炼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17号

    因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你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按照《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常天人社察理字〔2023〕第32号)依法支付杨水荣等44人,剩余工资合计1982407.79元(详情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中吴大道1287号联系人:匡瑾

    联系电话:0519-86662700邮编:213000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8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81破10号

    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裁定受理温岭市博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22日指定天台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岭市博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截止2024年7月11日,经管理人审核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争议债权金额共计408780.34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1426.32元,但温岭市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温岭市博泰鞋业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温岭市博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温岭市博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裁定宣告温岭市博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岭市博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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