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显钧:本院受理原告张明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八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贾福贵:本院受理原告焦翠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仿山法庭(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院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马常起:本院受理原告焦翠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仿山法庭(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院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龙珠村6组40号刘开:本院受理原告谭云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二、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9时0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荣华街)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陈文辉(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105178117):本院受理原告廖亚亚诉被告陈文辉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渝0154民初5550号如下材料:一、起诉状副本;二、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开州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7民初2909号
周东立:本院受理吴绍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黄远和:本院受理原告文志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2325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邓永才:本院受理的原告蒲从兴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黔0304民初346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邓永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蒲从兴劳务工资、生活费共计27,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邓永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
宋鹏东:本院受理(2024)皖0302民初1668号,原告蚌埠市犇旭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陈兴发、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诉被告陈兴发、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0181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陈兴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借款本金117121.63元及截至2024年2月6日的利息5876.64元、罚息369.04元、复利168.67元及从2024年2月7日起的罚息(以本金117121.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885%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从2024年2月7日起的复利(复利以欠付利息5876.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被告陈兴发提供的位于清镇市城北新区百花大道西侧西城大院8号楼1单元4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黔(2018)清镇市不动产权第000965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被告陈兴发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兴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清镇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胡远东、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诉被告胡远东、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0181民初9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胡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借款本金122445.95元及截至2024年2月6日的利息9542.65元、罚息959.62元、复利428.7元及从2024年2月7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22445.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085%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从2024年2月7日起的复利(复利以欠付利息9542.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175%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被告胡远东提供的位于清镇市城北新区百花大道西侧西城大院8号楼1单元9层2号房屋【产权证号:黔(2018)清镇市不动产权第000756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7元,由被告胡远东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远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清镇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张星: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欧莱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安县人民法院
任允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花诉你及被告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材料款3443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34435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裴兴明:本院受理原告独山县福居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裴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2024)黔2635民初147号
赵培玉:本院受理原告汪朝品、龙廷刚、龙廷富、龙国金、潘新威诉被告赵培玉、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刊登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宣威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
东营市德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陆华平向我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我委员会已依法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呼劳鉴工(20240630)号〕。经多次电话联系和邮寄送达未果,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处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87号奈伦国际B座401室,电话:0471-5181393。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
内蒙古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王金海向我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我委员会已依法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呼劳鉴工(20240533)号〕。经多次电话联系和邮寄送达未果,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处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87号奈伦国际B座401室,电话:0471-5181393。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大连卓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本局已作出殷富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辽0283工认第﹝2024﹞27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
大连卓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本局已作出殷富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辽0283工认第﹝2024﹞27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327执清7号
本院根据吴强的申请,已于2024年7月4日裁定受理吴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吴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158号三楼,联系人:王德允、周海珊,13958901882、13626507053)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8月20日14时5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特此公告。
田能武:本院受理原告袁莉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881民初28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石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公告
潍坊臻美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清理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741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西侧)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公告
原贵州省金属回收公司员工刘惠敏、李岚、华健,因你们在职期间在公司有部分往来账款未清理,请速与我司联系,联系人王凯13985494632
贵州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25日
四川吉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玉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渝南川劳人仲案字〔2024〕第408号。根据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一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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