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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施行

六大“创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姚建 发自济南 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条例》的立法建议和全程参与单位,山东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孙丰华表示,《条例》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精神相契合、相一致,又紧密结合了山东省实际,在体例结构、实施主体、工作机制、法律责任以及体现山东特色等方面实现了六方面的创新和突破,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

    在强化父母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方面,《条例》强化父母双方责任,规定父亲、母亲应当共同发挥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突出父母的言传身教、亲情陪伴,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建设、营造良好家庭环境;通过共同参加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等,增加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

    在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教育的正向引导方面,《条例》立足山东历史文化资源底蕴,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弘扬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中华传统美德”。针对教育“内卷”现象和普遍的家长焦虑,明确全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观,作出优化教育环境和社会风气的倡导;同时引导父母理性对待未成年人的成绩和兴趣,用全面、客观和发展的眼光评价未成年人。

    在健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对其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法院、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等,强化协作配合、统筹推进。

    在细化补充家庭教育的指引内容和方式方法方面,《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六项指引内容的基础上,又细化补充了六项,注重安全教育、心理健康、网络安全、生活和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使家庭教育的内容更具指引和可操作性。《条例》既明确了亲自养育、共同参与、潜移默化等十项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又规定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不适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在将山东省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实验区有关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方面,《条例》注重厘清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职责边界,专设“学校指导”一章,对学校、幼儿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家长学校运行、不同阶段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重点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强化家校共育相关事项,明确多渠道落实家访制度,发现未成年学生有心理、行为异常或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及时与父母沟通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在优化补强家庭教育制度供给方面,《条例》明确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对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统筹建设服务平台、确定指导队伍和机构等作出细化规定。针对留守、困境、涉案等未成年人群体因家庭教育不当、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导致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条例专设特别促进一章,充分发挥民政、公安、教育行政、检察院、法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为上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特别促进措施。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实路径,通过部门间协同配合、跟踪回访,使家庭教育指导令形成从制发到执行的闭环管理,强化制度约束。

    孙丰华表示,山东省妇联将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引导家长切实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妇儿办的作用,认真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责,真正让《条例》惠及全省广大家庭和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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