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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权益瞭望

版面: 权益周刊 观察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设立专门性骚扰防治机构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小楠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近期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性骚扰学生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媒体又陆续报道多位高校教师被举报性骚扰女学生等。性骚扰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就如何防治性骚扰、怎样保护受害者的隐私等问题,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小楠。

    性骚扰事件中不能忽视的“权力”属性

    刘小楠长期研究性骚扰防治问题。就近期媒体报道的多起性骚扰事件,在刘小楠看来,虽然事件发生的场域不同,但是发生在师生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性骚扰有共同特点,就是性骚扰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也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强调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

    刘小楠特别提到,发生在师生之间的性骚扰,由于师生之间年龄、资历、社会经验差距比较大,老师对学生的成绩评分、奖学金评定、论文发表甚至毕业都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如果发生性骚扰,学生的弱势和无助更为明显。

    目前,社会公众对性骚扰还存在不同认识。那么,性骚扰的本质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刘小楠告诉记者,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中,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中对性骚扰作出规定。但是性骚扰侵犯的不仅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校园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也可能侵犯其平等受教育权和平等工作权。“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是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刘小楠进一步解释,性骚扰从表面看是性骚扰实施者的个人侵权行为和私德问题,深层次则是由于性别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权力滥用及歧视性的性别文化、性别观念等原因造成的。

    “性骚扰的防治重在预防。”刘小楠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用人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在刘小楠看来,防治性骚扰的宣传培训仅仅对女学生进行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是远远不够的。性骚扰问题应该纳入全体员工、教师的入职培训和全校学生的入学教育。之后定期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通过防治性骚扰宣传教育和提升公众意识,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平等的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改变对性骚扰沉默的文化,对于预防和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

    内部防治机制为何没能发挥应有作用?

    近期受到关注的性骚扰事件,当事人都是通过网络曝光。“为什么性骚扰要以这样的方式才能受到关注、重视和解决?用人单位和学校有没有依法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部防治机制,内部机制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刘小楠说,“我们需要反思性骚扰防治的相关问题。”

    关于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列举了八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对于学校防治性骚扰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在刘小楠看来,这与对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的规定相比,相对笼统。目前,在教育部相关政策指引下,我国部分高校已建立起相应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机构和程序,性骚扰被视为师德失范行为而纳入师德建设框架之中。

    刘小楠分析,将校园性骚扰置于师德建设框架下,发生在学校员工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性骚扰无法在这一框架下得到处理。更重要的是,实施性骚扰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多部法律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性骚扰被视为教师个人的道德问题,无法体现性骚扰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学校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此外,校园性骚扰与学术不端、收受贿赂等其他师德问题相比有其特殊性,对校园性骚扰的防治也更为复杂。

    刘小楠建议,学校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性骚扰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指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或人事处等部门负责教师性骚扰防治工作;指定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学生性骚扰防治工作。性骚扰防治机构的成员由教师代表、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性別平等专家组成,成员的性别应当均衡。必要时,可以外聘专业人员。

    “促进用人单位和学校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仅仅追究性骚扰实施者的法律责任是不够的,用人单位和学校怠于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刘小楠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该法第八十条也明确了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责任。希望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实。

    学校能为性骚扰受害者做些什么?

    受害者的隐私保护是防治性骚扰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很多性骚扰受害者不愿意站出来维权,原因之一就是担心隐私暴露。”刘小楠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校园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的规定都强调了对受害者的隐私保护。

    刘小楠介绍,国外的性骚扰防治机制也非常注意隐私保护问题。比如耶鲁大学防治性骚扰的三个主要机构第九章协调员办公室、性骚扰和性侵犯应对与教育中心(以下简称SHARE)和学校不当性行为委员会 (以下简称UWC)都非常注重隐私保护问题。

    首先,SHARE对性骚扰和性侵犯的咨询和服务不做任何记录,咨询者可以匿名,所有来电信息也都是保密的。其次,与第九章协调员的谈话是保密的。虽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大学可能基于社区安全的需要而必须与相关管理人员共享有关不当性行为的信息,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谈话人的意愿和隐私都会得到充分考虑和保护。再次,UWC成员必须接受保密协议的相关培训,培训要求其对有关案件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性骚扰事件一旦进入UWC的正式投诉程序,甚至对第九章协调员都严格保密。除了UWC程序中的顾问、家庭成员和律师外,各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UWC文件,否则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刘小楠建议,在处理性骚扰事件时,除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学校应当对受害人、举报人、证人等人员的姓名等足以辨识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必要时,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受害人、举报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

    遭遇性骚扰,受害者的心理创伤不容忽视。

    “性骚扰可能引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刘小楠告诉记者,加上性别刻板印象以及归责受害者的文化,很多性骚扰受害者耻于发声,难于维权,甚至即使性骚扰实施者受到处罚,其心理创伤也很难恢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也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在刘小楠看来,由于年龄小和缺乏生活阅历,学生遭受性骚扰之后的心理创伤可能更不容易恢复。因此,学校对性骚扰的事后救济义务不仅包括对实施者的惩治,也应包括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抚慰受害者不安定的心理,舒缓消极情绪,协助维权等。

    刘小楠认为,学校性骚扰心理咨询辅导中心成员需由有性别平等观念及接受过性骚扰防治培训的专业人员组成,公布邮箱、电话、办公地址等联系方式,畅通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渠道,及时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线上线下的服务和咨询。该中心需制定保密规则,严禁对咨询服务、心理辅导以外的第三方(包括学校)泄露相关信息。由于加害人也可能是学生,对加害人隐私保护、心理辅导以及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同样不应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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