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为进一步推动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赖某某诉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聚焦影响电动汽车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2021年12月,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三明市某新村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向小区物业公司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小区物业拒绝出具证明,认为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赖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至于自用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故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判决准确界定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破解制约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难题,积极回应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义务范围、用电设施准入与消防安全保障等热点问题,判决将在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等便利纳入物业服务的义务范围,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把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