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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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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有考核奖金?


    ■ 高靖凯

    赵女士退休后与某公司签署《劳务协议》,公司返聘赵女士继续担任主管职务。公司发放年终奖后,赵女士仅收到5000元,较同事少发7000元,故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补发年终奖7000元。

    该公司答辩称赵女士属于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已向其发放年终奖5000元,但其不符合考核奖7000元发放范围,不同意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赵女士全部诉请。

    说法   

    退休返聘一般是指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达成劳务协议,继续工作的情况。

    退休返聘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返聘情况构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劳务报酬、休息休假、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条款约束双方。退休返聘人员报酬金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报酬构成等内容均应依据双方达成的《劳务协议》为准。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已有固定收入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务合同关系,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履行的依据,退休人员应提供何种劳务、劳务履行标准,用人单位应何时给付多少劳务费等均应在协议中加以明确。本案中,赵女士依据同单位其他员工年终奖金额与其个人存在差额遂要求公司补发,但约束双方报酬发放金额应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在没有合同依据,亦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赵女士不享有考核奖金的请求权,故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达成返聘协议时,应当注意报酬组成、报酬支付方式、休息休假、违约责任等对自身利益切身相关的条款。对有异议的条款,应在合同履行前达成一致,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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