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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结婚 “冷静”离婚

——解读《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四大看点


    ■ 桂芳芳

    近日,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21年来的首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引发热议。修订草案中,哪些内容是与民法典接轨的变动?拟修改哪些内容?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我们梳理出修订草案的四大看点。

    看点一: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结婚更便捷

    首先,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本次修订草案取消了婚姻登记需要出示居民户口簿的要求。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简化为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简化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结婚证两项。

    其次,登记取消地域限制,不再收取费用。

    目前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区域内,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本次修订草案则进一步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等地域限制。

    另外,修订草案删去婚姻登记收取工本费的规定,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律师快评 ■

    未来,“偷户口簿去结婚”的场景将不再发生,婚姻登记也不再受到户籍地限制,这一变动确实体现了对个人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的幸福感就能自动提升。行政程序虽然简化了,但婚前充分的沟通和准备不能简化。参加婚前咨询、进行健康检查、了解彼此的财务状况,获得亲朋好友的祝福,都是构建幸福婚姻的基石。

    另外,其实户口簿对实际结婚离婚程序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户籍情况有多重途径可以来证明,出示户口簿只是一种方式。

    看点二:与民法典接轨,引入“离婚冷静期”离婚更复杂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自愿离婚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再申请离婚。离婚协议应当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

    本次修订草案对协议离婚流程及“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律师快评 ■

    本次修订草案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并未变相延长“离婚冷静期”。

    根据民法典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在保障婚姻自由和避免冲动离婚之间寻找的平衡点,给双方一个平息怒火、寻找问题、思考未来的机会。这也相当于给我们正式离婚设置了一个更宽的时间条件,协议离婚,最快可以在第三十一天拿到离婚证。

    但冷静期内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现实中存在大量滥用“离婚冷静期”,恶意拖延离婚进程的案件,甚至会给处于家庭暴力或不健康婚姻状态的当事人带来更严重的痛苦。

    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建议大家在提出离婚前咨询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离婚的路径,提前搜集感情破裂或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相关情况,做好协议不成起诉离婚的准备。

    看点三:可撤销婚姻要向法院申请撤销

    修订草案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律师快评 ■

    这一变动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体现。此次修订草案统一了撤销途径,无论是“受胁迫”还是“重大疾病”未告知都是需要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

    看点四: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加强

    首先,修订草案提出将统筹建设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其次,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修订草案要求其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最后,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四类情形要依法给予处分。

    ■ 律师快评 ■

    进行婚姻登记不仅是组成社会最小单位“家庭”的形式,更是“仪式”。婚姻登记机关是服务者,更是见证人和守护者。期待在法律和婚姻登记机关的护航下,每一对伴侣都能开启幸福美满的人生旅程。

    婚姻登记事宜事关每一个婚姻当事人,本次修订草案体现了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和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尊重与保护,鼓励当事人在面对婚姻危机时能够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婚姻登记新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修订,更是社会观念与制度进步的深刻体现。它如同一条细流,悄然渗透进婚姻家庭的每一个角落,既赋予了个体更多的自主与尊严,也强调了婚姻的神圣与责任。

    (作者系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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