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立美
近日,某短视频平台打假博主“老黑”发布的一则短视频引发网友关注。多个品牌过期卫生巾存在篡改生产日期再销售的问题。
卫生巾是女性经期用品,女性在抵抗力和免疫力均下降的经期,使用过期卫生巾存在严重的健康隐患,易引发妇科炎症或泌尿系统感染等疾病。一些商家为了赚钱,将过期卫生巾篡改生产日期再销售,严重危害女性健康,俨然是昧着良心赚黑心钱。
从法律角度来讲,商家将过期卫生巾篡改生产日期后再销售,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要求,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这一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篡改商品的生产日期,违反这一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过期卫生巾篡改生产日期后再销售事件,我们除了考问商家良心与道德外,还要追问监管又在哪里?
卫生巾的问题并非个例,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为什么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到底有没有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卫生巾抽检工作?是否存在失职?因此,处理过期卫生巾篡改生产日期再销售事件,不仅要依法追究涉案商家的法律责任,还要以此为线索,进行倒查,追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