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版:权益周刊 PDF版下载

栏目:一问一答

版面: 权益周刊

职工对信访处理不服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因就公司对我的除名处罚不服,我曾书面信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调查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明确告知我:“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请问:在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的情况下,我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读者 丹丹

    丹丹,你好

    你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简而言之,就是国家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对于行政机关依据国家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也是排斥的。

    本案中,针对你信访反映的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调查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并明确告知你申请复查的权利,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不仅意味着你的信访事项已告终结,且你不能再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寻求救济,更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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