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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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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 近年来,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商直播打开销售边界,在网红打卡点增设门店,拓宽海外销售渠道加快品牌出海,打开一片新天地。图为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人在制作蚕丝被。新华社记者 毛俊/摄

    ▲ 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的晋江,是福建县域经济领头羊,“晋江经验”的发源地。8月24日,当地智能运动鞋生产线上,工人们在赶制出口订单。

    新华社记者 魏培全/摄

    ▲ 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跨域通办·云综窗”窗口,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右一)通过该系统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视频连线。新华社记者 徐昱/摄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律法刚性,彰显了党和国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态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

    ·打开渠道,公平进入、深入某一领域,是民营企业发挥优势,拓展舞台的“阳光雨露”。

    ·民营企业有资源、有资金,也有活力,面对“卡脖子”技术,能快速作出应对措施及市场预判,有利于以更为灵活多变的市场化运作思维模式,充实我国整体科技力量。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徐阳晨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从民法典到修订反垄断法,再到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出台,我国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日益完善。作为我国首部以“民营经济”命名的法律,草案将过往四十余年民营经济发展的历程、政策、经验确定为“专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此,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邀请相关专家,对草案的亮点和突破进行解读。

    走稳“准入”和“进入”两步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此次草案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写入法律,并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律法刚性,彰显了党和国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态度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

    “法治化是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草案的出台为民营经济的法治化进程,绘就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商学院副院长、宁波市一流强港与新型贸易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李雪艳认为,本次草案最大的三个亮点,一是以法律形式鼓励公平竞争,二是明确聚焦科技创新,三是安全保障。

    她认为,“准入”和“进入”是民营企业走稳的两步棋。打破行业壁垒,放宽市场准入,民营企业才能有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而打开渠道,公平进入、深入某一领域,则是民营企业发挥优势,拓展舞台的“阳光雨露”。

    在公平竞争方面,草案细化规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重大突破在于,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资质许可、项目申报、人力资源等方面,都要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堵住了政策偏向的漏洞,避免了执行过程中的模糊化。

    李雪艳长期在民营企业发达的江浙地区调研,她指出目前民营企业面临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等急难愁盼问题。比如,部分地区民营企业的重大项目、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参与度不高;中小微企业贷款紧、续贷难,在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范围及增信机制管理上不健全。同时,人才短缺、招工难、创新转型难依然是很多企业转型升级的瓶颈。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放宽贷款抵押物范围”“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李雪艳表示,草案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方案,针对“堵点”,做出法律制度上的明确,切实提高了地方政府、金融系统快速推进保障政策的刚性力度。

    做科技创新中的“领头羊”

    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民营企业涌现出众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华为、科大讯飞、商汤科技等企业奋进争先,成为某一领域的科技创新领头羊。据《中国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报告(2021)》显示,2021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9.6万件,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企业中,民营企业就占据了七席。

    草案提出,重点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将推动民营企业向产业链高端攀升,增强核心竞争力。

    “草案进一步生动诠释了新型举国体制的内涵。”李雪艳表示,民营企业地位的提升,不仅仅在于富民,更在于强国,在保证就业民生的同时,民营企业应该加快脚步,参与到科技竞争的战场上,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发挥头部优势,盘活市场资源,强调效率和激励。

    草案中特别强调了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意味着重大科技攻关中具备“链主”的民营企业可以一跃成为“领头羊”,在研究方向、资源协调以及成果转化上与科研机构、高校展开深入合作、同台共舞,形成稳定的制度性体系。

    李雪艳对民营企业大步跨入科技领域怀有期待,她认为民营企业有资源、有资金,也有活力,面对“卡脖子”技术,他们能快速地作出应对措施及市场预判,有利于以更为灵活多变的市场化运作思维模式,充实我国整体科技力量。

    但李雪艳也强调,民营企业承担更多责任,也需要更多的法治化保障。她希望在融资政策、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中,各地可以根据草案精神,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如对于小微型科技企业,建议开通专项金融支持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建设;打造联合培育人才路径,帮助民营企业夯实“引育留用”人才产业链。

    兜底打气 呵护企业家信心

    “培育企业家精神是双向的,如何让民营企业积极构建新的发展格局,主动承担社会发展责任?法治保障中的主体明确和可操作性很重要。”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珍从法律的实际执行层面出发,分析了草案对民营经济的保障、救济和兜底措施。

    李珍指出,草案细化了对民营企业的回应机制,明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精准回应民营企业诉求关切,带着可追溯责任来解决企业难题。

    同时,草案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在实际案件中,存在因政府换届,招商引资合同被无效解除的情况,这个细则具体规范了政府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突出平等对待地位,为民营企业与政府良好合作打牢法律保障基础。”

    针对互联网泄露民营企业家隐私,侮辱、诽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现象,草案要求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侵权维护机制、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以“清朗网络”优化营商环境。

    李珍解释,“过去,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且层级较低、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安全意识不足,导致了民营企业在新型侵权方面‘举证不明’,而草案的各项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李珍进一步补充,草案中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企业失信结果对后续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对企业商誉的过度损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过程中,草案对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作出明确区分,否定了曾经“一刀切”保全的不当行为,也否定了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的不当执法。“保护市场的主体化,是保护企业的关键,让市场经济向法治经济不断靠拢,将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的造血能力。”

    草案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正如很多民营企业人士所言,从有用、适用到敢用,草案以“促公平、优服务、强保障”为主线,正为民营企业创造大胆试错、敢闯敢干、信心赋能的高质量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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