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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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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小病大养 员工强行休假构成旷工


    我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年内旷工5天,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上个月,只是普通感冒的肖某,虽然已经休了3天病假,但是小病大养,在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确需休息的情况下,不顾公司拒绝,强行加休了7天病假,实则每天走亲访友、打牌喝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某却向公司索要赔偿金。请问:刘某的理由成立吗?

    顾婷婷

    顾婷婷,你好!

    刘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的条件是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一方面,对员工提供的病假条,用人单位享有相应的审查、决定员工可否休病假及休病假天数的权利,作为员工自然具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请假要求成立的义务。正因为肖某只是普通感冒,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确需休息,决定了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正因为公司的对应规章制度已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确定且予以公示,决定了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公司据此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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