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10月31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江西省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钱昀作主发布。据了解,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村(居)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妇女成员的比例。新增村(社区)妇联可以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协商议事活动。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细化了保护妇女人格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了预防拐卖、绑架妇女和解救安置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内容。强化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新增学校应当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关注未成年女学生心理健康,补充了密切接触未成年女性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查询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规定。加大了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两癌”筛查、宫颈癌疫苗接种等作出规定。
在文化教育权利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新增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保障因生育中断学业的女性继续学习的权益。细化保障义务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教育权益等内容,完善女性人才培养相关措施,支持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增加了保障妇女在新就业形态方面劳动权益的内容。工会、妇联可以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有关待遇问题,与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协商。细化了女职工特殊保护具体情形。新增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保障普惠性育幼服务供给,加大对用人单位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关注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进一步规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强化了对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财产权益的保护。细化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限制、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规定。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倡导新时代婚恋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增婚姻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婚姻法律法规、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良好婚姻家庭关系。新增男女双方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强化了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和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建平在回答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相关提问时表示,《实施办法》立足该省实际,从明确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到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明确建立健全男女平等评估工作机制,到细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能职责,健全优化了妇女权益保障和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
据了解,此次修订通过的《实施办法》赋予妇联组织更大的维权工作责任,江西省妇联副主席张晓雯在回答有关提问时表示,《实施办法》有19处提到妇联,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与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有机结合,从强化宣传培训、强化尽责履职、强化协同联动三个方面着力,继续推进走访联系常态化、发现报告制度化、协调联动机制化、关爱服务精细化,促进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